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博士董尚雯坦言,认定“过劳死” 的确十分复杂。“因为并没有一种直接的病叫做‘过劳死’,这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而且都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如何证明这种积累的过程是由工作而非自身因素引起,存在很大争议。” (文中数据资料来自:人民网、西部网、光明网、中青报、长沙晚报、济南日报、羊城晚报、扬子晚报、深圳商报) 四、国外如何处理及认定“过劳死”? 在雇佣制度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过劳死”问题的处理一般采取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办法。 美国和欧洲各国普遍采用事前预防措施,包括美国公司为给员工减压制定的弹性工作制度;欧盟及各成员国制定的《健康与安全工作法》等法规,要求公司向员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等。 日本则实行事后救济制度,包括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如果疲劳过度以及疲劳过度导致自杀被认定为劳动灾害(简称“劳灾”,相当于我国的工伤),可以提起劳灾保险申请,从而能够享受到疗养补偿、损害补偿、遗属补偿等。 近年来日本政府开始修改过劳死认定标准,从只调查死亡之前一个星期内的工作状况改为调查6个月内的情况,以掌握“疲劳积蓄度”,考虑除工作时间之外的其他主要原因,如出差的频繁程度、工作环境等,还规定了企业保障劳动者安全的义务。(摘编自工人日报) 在我国,近年因工作压力致“过劳死”的情形屡屡发生,已成为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国外的做法确实值得我们好好借鉴。 |